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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发布日期:2018-08-23 | 浏览量:12289 |
2017年2月8日在桐庐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夏 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五年来的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五年主要检察工作回顾 2012年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扣县委提出“一个目标、五大桐庐”奋斗方向,深化“品质检察”战略,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有力,法律监督成效明显,自身建设常抓不懈,检察公信力稳步提升,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发展。 一、立足检察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县检察院围绕县委各项中心工作,服务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和融合点,努力为“美丽桐庐”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围绕中心工作,保障桐庐大局发展。立足“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等重点工作部署,先后制定《服务保障“三改一拆”工作实施若干意见》、《服务“五水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机制,保障各项重要工作部署顺利推进。立足重点区块建设、重点项目推进中的法治需求,在富春山健康城管委会设立检察联络室,开展重点工程职务犯罪同步预防。深化基层检察室的法治引导作用,结合办案化解矛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对“两所一庭”监督,分水检察室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示范基层检察室,为推进“妙笔小镇”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围绕经济发展,保障美丽桐庐建设。着眼全域旅游、农村淘宝、快递行业等本地特色经济,提出促进和保障非公经济“桐检十条”,与县公安局、县工商联建立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合作机制,形成共同保障非公经济的法治合力;推进“诚信发展·检察伴你行”活动,摄制预防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微课堂”,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微课评比中获优秀奖。推进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立案监督环保、食药品领域刑事犯罪案件3件5人,针对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正确履职。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刑事犯罪案件60件70人,为经济发展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围绕群众诉求,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升释法说理、息访息诉的能力。五年来,县检察院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0余件次,运用检察长接待日、点名约访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诉求,开展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结合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促成当事人和解91件,及时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8人次,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结合G20杭州峰会、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节点,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制定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平安桐庐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围绕司法办案,保障法治桐庐建设。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精品路线,自2013年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来,共开展法制讲座、案件公开庭、专题教育34次,聆听宣讲的在校学生达4000余人次;在县职业技术学校成立春泥观护工作室,组织在桐务工人员子女开展“小候鸟”法治夏令营,编印法治宣传手册,受到广大在校师生欢迎。拓展职务犯罪预防途径,深入国税、教育、环保、住建等部门举办专题预防讲座,在案发单位召开案例剖析会,对县中医院、富春江船闸改扩建等重点工程进行同步预防,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专项工作,与县供销社建立制度预防机制,合筑反腐败建设的“廉洁防线”。 二、全面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足司法办案,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推进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诉讼监督三项检察工作,确保法律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五年来,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1647件221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33人,不批准逮捕372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967件4138人,经审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435人,不起诉279人,移送他院管辖68人,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270人。重点打击影响社会平安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涉爆涉枪、制贩毒品、盗抢骗、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严肃惩治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犯罪,依法起诉被害人达400余人的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的冒充某公司老板微信诈骗案,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持续增强审查办案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刑事案件慎捕慎诉,五年来,共对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依法不批准逮捕150人,不起诉241人。2015年以来,共对398件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平均审查起诉时间缩减至5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树立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理念,健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创新案后帮教“2+1”模式,开展不起诉案件圆桌帮教机制,设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先后帮教涉罪未成年人56人次,畅通涉罪未成年人案中心理疏导、案后跟踪帮教的保护通道。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五年来,县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0件7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8件59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件18人。所查办案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2人,科局级干部12人。重点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和基层“蝇贪”现象,依法查办涉农等相关领域案件28件31人。重点推进“四领域两干部”职务犯罪侦查专项活动,查处了粮食系统、水利系统、供销系统等一批大要案、窝串案,形成职务犯罪打击声势,协力推进反腐败工作。 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五年来,共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65人,其中,5人被人民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共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1件,追诉漏罪、漏犯42起。加强审判活动监督,深化同类案件量刑比较审查制度,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机制,提起刑事抗诉3件。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共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128件,促成当事人和解14件,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改判8件,其中2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精品优秀案例”,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18件,均被采纳。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9件55人,开展减刑假释、财产刑执行等适用情况专项监督,严格监管场所的日常检察,对全县监外执行对象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专项检察,监所检察科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有效拓展诉讼监督途径。五年来,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先后与县政府制定《桐庐县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暂行规定》,与县法院制定《关于审判监督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与县公安局等部门制定《关于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畅通诉讼监督工作途径。针对审查办案中发现的美丽乡村建设、金融票证管理、寄卖行业经营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7份。全面探索诉讼监督工作亮点,对我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严重暴力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7件,其中2件3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合法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提升检察公信力,践行规范理性文明司法 围绕政法队伍“七个绝不允许”要求,践行绿色司法理念,深化品质检察建设,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规范司法常抓不懈。积极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讯问录像“一人一档”保管移送机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全面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持续推进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保障律师会见权“五表三书”机制,告知节点覆盖立案、逮捕、移诉、起诉全过程;走访律师征求对检察工作意见建议,举办“检察官·律师”控辩赛,构建“和而不同、亲上加清”的新型检律关系。 办案过程更加透明。顺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五年来,共对11件拟撤案、拟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积极探索审查逮捕公开审查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个案审查,2016年,县检察院被省检察院确立为该项工作的全省试点单位。优化审查起诉两个“听证平台”,五年来,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建立审查听证机制,实现程序公开向实体公开转变,让审查过程真正看得见、摸得着。 四、推进自身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贯彻落实新时期检察自身建设的各项要求,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精髓,顺应司法体制改革潮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强检方略,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大力落实从严治检。主动将从严治检工作融入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中,县检察院领导班子带头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履行“一岗双责”,年初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院党组每季专题听取各内设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经常性地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宪法日”、“浙检英模大讲堂”等载体,引导检察干警忠诚干净担当。坚守意识形态建设宣传阵地,将意识形态工作融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县管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强化司法作风建设,建立执纪执法监督员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务督察,切实传导主体责任压力,促使干警树立纪律规矩意识。 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首批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官入额实施办法》系列文件,稳步推进我院各项司改工作,确保司改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 着力打造过硬队伍。推进文化育检,增强检察职业道德涵养,将桐检文化植根于检察干警内心。深化科技强检,建成远程视频接访、远程庭审和远程提审系统,增强干警技术应用能力;建立电子数据实验室,提升客观性证据审查能力。注重人才兴检,制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整合人才兴检一揽子计划,建设专家型、复合型检察人才队伍;落实青年干警上挂外派、基层锻炼等举措,完善青年检察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举办“干警讲坛”、主题沙龙,助推青年干警成长成才。五年来,县检察院先后有6名干警获省、市检察院业务标兵、业务能手称号,13名个人、4个办案组因工作业绩突出被上级院立功授奖。 五、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工作满意度 县检察院坚持“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理念,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全社会监督之下,促进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县检察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深化司法监督专项活动,主动推进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部分检察官履职评议等工作,专题汇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等工作情况。五年来,县检察院每半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主动汇报检察工作情况,主动参加人大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认真办理县人大交办、转办件,及时反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做到件件抓落实、事事有回应。搭建人大代表经常性联系平台,积极参与市县领导干部和县乡两级代表进联络站(室)接待选民活动,建立检察长联系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县管以上干部定向走访县人大代表等机制。运用检察职能接受监督的载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会、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等主题活动,提升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参与度。同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召开政协委员座谈会通报检察工作。 深入推进阳光检察。建立案件登记、律师接待、控申受理、行贿档案查询等多个窗口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2013年以来,共接待辩护律师389人次,提供行贿档案查询服务6808条次,向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提供程序性信息查询458次。建立检察工作宣传“网络格局”,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案件发布平台,发布程序性信息2007条,重要案件信息22件,法律文书1028份。开设“桐庐检察”官方微信、微博,推送工作性信息、出庭公告等微信122期,发布相关微博743条,联合《今日桐庐》每月刊发“检察官说法”案例,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助推法治桐庐建设进程。 各位代表,五年来,桐庐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全县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检察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举措有待进一步丰富,部分检察职能划转后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增长点有待进一步探索;检察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我们将认真予以解决。 2017年工作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 各位代表,2017年,县检察院既面临着深入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平安稳定全局的新任务,又面临着深入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中的检察职能再定位、再提升的新课题。为此,我们新一年的工作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和上级院各项工作部署,深入践行规范、理性、文明“绿色司法”理念,全面保障生态立县、产业强县、全民兴县“三大战略”,深化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督、全面从严治检、讲好检察故事,扎实推进桐庐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努力为建设“山清水秀民富县强的美丽中国桐庐样本”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服务大局。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入调研“两城两区”、“妙笔小镇”等重点产业平台的法治需求,全面落实“桐检十条”系列举措,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为我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法治力量。从政治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人员的转隶工作,探索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机制,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从法治建设大局出发,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试点改革工作,深入探索普通刑事犯罪、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预防的新载体和新途径,全力推进法治桐庐建设。 二是强化法律监督。全面贯彻“深入践行绿色司法,以标杆姿态推进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的检察工作总思路。积极探索法律监督的新增长点,聚焦生态保护,深入推进环保检察。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保障“五水共治”、“治气治土”等县委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以绿色司法助推桐庐绿色发展。聚焦主责主业,转变检察监督职能。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方式,完善审判监督格局,持续增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以绿色司法助推检察监督转型升级。聚焦司法办案,传导绿色司法理念。探索刑事案件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挥案件管理系统的流程监控作用,提升自身规范司法水平;运用审查逮捕介入侦查、审查起诉量刑比较、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等手段,使公正司法标准“前延后伸”,以绿色司法助推公正司法、规范司法。 三是全面从严治检。强化队伍“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和纪律建设,引导干警始终坚定信念、敬畏法律、守护公正。深化“人才兴检”,谋划青年干警成长成才、办案骨干能力提升的具体举措,建设优质人才梯队。打造“检察铁军”,树立检察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持续排查和防范廉政风险点,完善干警廉情信息登记和日志式考核管理机制,建设过硬检察队伍。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拓展审查过程监督“请进来”和定向走访通报“走出去”的主动联络方式,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和接受监督主动性。 四是讲好检察故事。立足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新需求,丰富检务公开载体,讲好检察故事。不断增强司法办案参与度,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圆桌帮教、观护帮教机制,健全律师介入化解涉检信访模式,坚持邀请执纪执法监督员参与检务督察工作,切实拉近人民群众与检察工作的距离。不断增强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建立年度刑事犯罪分析和诉讼监督案件分析“双报告”机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效参考;拓展和丰富检察宣传载体和内容,唱响绿色司法引领检察工作发展的主旋律,为“美丽中国桐庐样本”提交更多、更好的法治素材。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忠于职守,不辱使命,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山清水秀民富县强的美丽中国桐庐样本”作出新的贡献! 报告部分用语说明 1.“两所一庭”监督(见报告第2页):2013年7月,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监督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加强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 2.“桐检十条”(见报告第2页):县检察院在推进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中,制定《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该《方案》从立足司法办案、诉讼监督、研究决策、备案登记、专题调研、基层走访、沟通联系、犯罪预防、法治宣传、组织领导等十个方面具体举措,为检察机关保障非公企业发展明确方式和途径。 3.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5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绿色司法(见报告第6页):是指省检察院2016年以来倡导的新型司法理念,它以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为指导,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动机和效果相统一为工作导向,以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本质要求,以党委人大认同感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评价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负面产出,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 5.保障律师会见权“五表三书”机制(见报告第6页):是指检察机关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行的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全程留痕制度。具体包含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律师执业权利登记表,律师会见权审批、异议审查表,以及应当经过许可会见告知书、异议审查告知书和可以不经许可会见告知书。 6.审查逮捕公开审查(见报告第6页):是指在审查逮捕阶段,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持,公开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 7.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7页):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届满,涉罪未成年人未出现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情形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8.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见报告第11页):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中指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9.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试点改革(见报告第11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含杭州)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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